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1181民初1750号
原告:王惠铭,女,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蒋裕华,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华伟,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润州区冠城路。社会统一代码:91321100662743911C。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铭与被告施华伟、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兰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道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