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2民初539号原告梁弟,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人。被告王钢,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神头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弟诉被告王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神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弟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的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2元,减半收取1591元,由原告梁弟承担。
审判员蔡振荣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焦鸿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