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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03民初235号

李玲与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玲,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235号原告李玲,女,1971年出生。被告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尔市威尼斯商业街。法定代表人历溪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与被告阿拉尔市兴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玲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书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