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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275号

XX与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XX,居民。被执行人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邓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刚强,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3民初18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

一、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欠XX工程款9105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的利息63700元,诉讼费6453元,共计980653元,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城关镇邓坪工业园1690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抵偿以上款项。

二、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保证XX的通行权,并提供水电,但费用由XX执行负担。

三、所抵厂房隔墙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据实结算,双方各付一半,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从原告XX支付给被告水电费扣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位于竹山县城关镇邓坪工业园的靠西南方向钢结构厂房七间(面积为1718.2平方米)抵偿以上款项。

一、超出调解书中确定的1690平方米的钢结构厂房面积28.2平方米,协议按580元/平方米,即折款16356.00元;

二、XX应付水电费13107.00元;

三、所抵厂房隔墙已由XX施工完成,所花费费用经双方认可认定为34000元,协议各自承担一半;对上述款项由其双方自行结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北强生园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将位于位于竹山县城关镇邓坪工业园钢结构厂房靠西南方向七间,面积为1718.2平方米抵付给申请人XX。XX凭此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南金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全照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