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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5)东执字第005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翠与被执行人李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翠,李景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文翠,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执行人:李景伟,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翠与被执行人李景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