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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1115号

李某诉邢某某、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邢某某,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115号原告李某,女,回族,住东明县。原告王某某,男,回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女,回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某之母。被告邢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薄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王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