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115号原告李某,女,回族,住东明县。原告王某某,男,回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女,回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某之母。被告邢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被告薄某某,男,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王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建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阳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