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14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本科文化,中国银行延安分行员工,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期。被告冯某,男,汉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期。
原告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房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