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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2146号

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214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本科文化,中国银行延安分行员工,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期。被告冯某,男,汉族,1989年6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期。

原告刘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某负担150元。

审判员  房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