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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异4号

孟增龙与王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增龙,王焕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异4号案外人张秀荣,女,1951年4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孟增龙,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伟,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焕民,男,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孟增龙与王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秀荣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秀荣称,新城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焕民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一路50号2幢10802室房产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分配的房屋由双方支付了成本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不得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抵债财产,且该房屋目前为案外人一家共同生活必须居住房屋,新城法院查封行为不得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解除对西安市新城区东一路50号院2幢10802号房产的查封。

申请人孟增龙辩称,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以共同财产予以偿还,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房产,不同意解除房产查封。

本院查明,孟增龙与王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增龙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焕民偿还借款239900元,我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新执字第011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王焕民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一路50号2幢10802室。另查明,案外人张秀荣与王焕民是夫妻关系,2015年11月24日查询西安市房屋产权登记薄显示西安市新城区东一路50号10802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焕民名下,无他项权利,登记时间为2009年6月10日。

本院认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增龙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焕民偿还借款239900元,我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新执字第0112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焕民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东一路50号2幢10802室。案外人张秀荣以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该房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秀荣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管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白皎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