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月刑初字第268号公诉机关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献平,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因涉嫌诈骗罪,2014年11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临时寄押,2014年11月13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鹰潭市看守所。辩护人万敏,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鹰月检公诉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献平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熊熙、王倩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献平及其辩护人万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6日,被害人邹某通过一个同性交友软件添加了被告人章献平的微信号,章献平谎称自己是独自在杭州打拼的台湾富二代,并化名“章杰”与邹某发展为未谋面的同性情侣关系。从20l3年9月开始,章献平虚构了回台湾过中秋节、过年、给母亲买礼物、谈生意、做服装批发生意等事实,陆续骗取邹某人民币658213元。2014年8月,因邹某频繁提出想见章献平一面,章献平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将邹某拉黑,邹某发现被骗后遂报案。章献平所骗取的钱款被其个人或与他人一同挥霍。案发后,章献平家人已赔付邹某人民币20万元,邹某对章献平予以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章献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被告人章献平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章献平提出他没有骗被害人,他与被害人确实有感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1、章献平和被害人邹某是同性恋爱关系,是在双方感情出现问题后邹某才称章献平诈骗。2、章献平没有诈骗的故意。章献平将许多自己的真实情况、信息告诉了邹某。3、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人诈骗罪名成立,有部分数额不能认定为诈骗数额。关于过生日的1万元、关于上海老头包养之10万元、关于做服装批发生意之40万元等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辩护人当庭提交了银行汇款凭证、担保书、销售凭证、微信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被告人章献平(网名“章杰”)与邹某在互联网络上相识后,向邹某假称自己是台湾富二代,因为不想依靠家里人而独自一人在杭州打拼。后来,两人逐步在网络上发展成为未谋面的同性恋人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章献平提出他们一年后见面,他要在这一年里彼此多了解对方,邹某同意了,期间邹某几次提出早点见面,章献平都没有同意。在2013年8月26日到2013年11月,被告人章献平以回家过中秋需要路费、带节日礼物回家、过生日买生日礼物及他妈妈来杭州看望他为由,向邹某索要钱款9.73万元,邹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章献平;2013年年底,章献平又和邹某说有人提出要用10万元包养他,他自己缺钱想同意,邹某劝他不要被包养,并又汇了10万元给章献平;2014年春节前,章献平说回家过年要给家人带礼物,向邹某要钱,邹某共计汇了3万元给章献平;2014年2月,章献平和邹某说身上没有钱用,向邹某要钱,邹某汇了3900元给章献平;2014年3月,章献平称想在杭州做服装批发生意需要资金70多万元,谎称自己能借到40万元人民币,希望邹某帮助他30万元,邹某共汇给章献平30万元,章献平收到钱后又说还差10万元,邹某不想半途而废,于是又汇给章献平10万元,章献平拿到这些钱后并没有从事服装批发生意,而是将40万元挥霍;因为喜欢章献平的原因,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8月15日,邹某又汇了27013元给章献平。以上汇款总计658213元。2014年7月至9月,邹某多次提出想见章献平,章献平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将邹某的微信帐号拉黑,将其电话号码拉进黑名单。同年8月,邹某用另一个微信号去试探章献平,也认识了章献平的一些微信朋友,认为章献平所说所做的一切都是骗局,照片不是章献平自己的,遂于同年10月22日向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报案。2014年10月28日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侦查员许某、张某前往浙江杭州对该案进行核实侦查,在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四季青派出所民警协助下,侦查人员查询到章献平在杭州市的暂住地,并立即前往章献平的暂住地。侦查人员在章献平暂住地只发现与章献平同住的闻某在场,即请闻某打电话叫章献平回其暂住地协助调查。章献平接到闻某的电话后,于当日下午17时到达暂住地并随四季青派出所民警及侦查人员前往当地派出所。在四季青派出所章献平交代了与本案相关的大部分事实。2014年11月13日,章献平被刑事拘留后供述了本案全部事实,并通过其亲属与邹某签订还款协议,现已退还邹某全部经济损失,邹某先后向公安机关和本院出具了谅解书。庭后,被告人向本院出具自愿认罪书,以书面形式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章献平的归案情况。2、手机截图照片:证明章献平向邹某发过照片,并非章献平本人;证明章献平称自己要做服装批发生意。3、邹某银行卡流水:证明邹某向章献平的汇款情况,2013年8月26日汇款300元;2013年8月30日汇款10000元;2013年9月5日汇款10000元;2013年9月16日汇款20000元;2013年9月24日汇款30000元;2013年10月21日汇款10000元;2013年10月22日汇款10000元;2013年11月13日汇款2000元;2013年11月22日汇款5000元;2013年12月10日汇款100000元;2014年1月20日汇款20000元;2014年1月22日汇款10000元;2014年3月31日汇款3000元;2014年4月7日汇款900元;2014年4月15日汇款20000元;2014年5月16日汇款10000元;2014年5月16日汇款100000元;2014年5月16日汇款170000元;2014年6月28日汇款100000元;2014年7月11日汇款3000元;2014年7月12日汇款2000元;2014年7月17日汇款10000元;2014年8月2日汇款2013元;2014年8月15日汇款10000元;以上汇款共计658213元。4、协议书、谅解书:证明章献平家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已赔付邹某20万元,邹某与章献平达成谅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从章献平处扣押了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6、退还赃物照片:证明章献平退赔黄金项链一条。7、户籍证明:证明章献平犯罪时已满刑事责任年龄,没有犯罪前科。8、银行汇款凭证:证明章献平通过他人向邹某汇款退还20万元和10万元。9、担保书、销售凭证:证明章献平的家属向邹某的亲属退还内有人民币2万的银行卡一张、价值7000元金项链、价值2154元的金戒指、价值203元的银戒指,合计价值人民币29357元。10、收条、谅解书:证明章献平已通过其亲属退赔邹某所有经济损失,邹某向本院表示谅解章献平。11、自愿认罪书:证明庭后章献平自愿认罪、悔罪,承认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证人证言1、证人章某1(章献平之父)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回家,章献平好像有点钱,因为今年出门去杭州没向家里要钱,章献平没有向家中汇过钱,一直也没有给家中钱补贴家用。2、证人闻某证言,证明:闻某和章献平是同性恋情侣关系,平时叫他章杰。2014年4月在KTV唱歌认识章献平,6、7月住在一起。两人在网上经营一家网店卖衣服、小物品什么的维持生活,租房费是章献平付的,3400元一个月;不太清楚章献平与邹某的事情。(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2014年10月22日询问笔录,证明:2013年7月,邹某在一个“blued”的软件上认识了“章杰”,他在该软件上放了自己的照片,邹某很喜欢,并加了章杰的微信号,一开始章杰并不热情。到了2013年8月26日下午,章杰在微信发了一个状态,说自己被骗钱了,希望有人汇1000元钱给他,邹某就汇了1000元给他,两人开始熟悉起来。章杰说自己是台湾富二代,想通过自己的努力留在杭州,并提出希望一年后再见,在一年的时间里相互了解,期间邹某提出见面,章杰都拒绝了。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11月22日,章杰以回家过中秋要路费、带礼物回家、过生日、妈妈来杭州看他的名义骗了邹某9.73万元。2013年11月底,章杰说有人要出10万元包养他一个月,他不想被包养,于是邹某就在2013年12月10日汇了10万元给章杰。2014年春节前,章杰提出自己要回家过年给家人带礼物,提出要钱,邹某于2014年1月20日、22日共计汇款3万元给章杰。2014年2月,章杰从台湾过完元宵后打电话哭诉自己很累,并说身上没钱,于是邹某又汇了3900元钱给章杰。2014年3月,章杰说自己要在杭州开服装店,总投入70万元,邹某说自己没有那么多钱,章杰就说自己去北京的朋友那里借40万元,剩下的30万元看邹某能不能帮忙,于是邹某将从银行贷款贷出的30万元全部汇给章杰,汇完后,章杰又说还差10万元,邹某又汇了10万元给章杰。2014年7月11日至2014年8月15日,邹某又汇了27013元钱给章杰。2014年8月16日,邹某开始怀疑,用另一个微信号试探,也认识了章杰的一些微信上的朋友,了解到照片不是其本人,他说的一切都是谎言,于是质问他,他将邹某拉黑了,邹某于是报了警。章杰的微信号是×××,他有两个手机号,137××××0194归属地是杭州,是汪雄伟的身份证办的,159××××2434归属地是金华,是章献平身份证办的。邹某汇钱给章杰,都是汇到了章献平建行卡里,卡号是62×××76。之后才知道章献平就是章杰。(四)、被告人的供述1、章献平2014年10月28日供述,证明:章献平在一个同性恋交友软件上化名章杰并放了一些网上的照片,并放了微信号在上面。不久邹某就加了章献平的微信,并经常找章献平聊天,有次章献平被骗了钱,于是在朋友圈发了段希望有人能够汇1000元钱给自己的消息,邹某就真的汇了1000元钱过来,两人因此而熟悉起来。之后邹某就陆陆续续往章献平卡号为62×××76的银行卡汇了659213元钱。在汇钱的过程中,邹某一直说自己很爱章献平,想和章献平见面,章献平一直没有答应。到了2014年9月份的时候,章献平故意3、4天不理邹某,邹某发疯似的发微信、打电话给章献平,章献平反感这种行为,就把他微信号删除了,并将其电话放置于黑名单。章献平的微信号是×××,昵称为ANDY,手机号为137××××0194,该手机章献平用了6、7年。有一笔钱是2014年5、6月份,章献平说想在杭州开店,手头缺钱,叫邹某打钱,邹某就自愿给钱。邹某的钱章献平借给朋友5万元和寄给家里5万元,其他的被消费掉了。2、章献平2014年11月13日供述,证明:2013年8月,章献平在同性恋交友网站注册“章杰”名字,并上传了几张比较帅气的别人的照片,并附注了微信号。后面邹某加了微信找章献平聊天。邹某汇了1000元给章献平,章献平自称是台湾人,家里很有钱,不想听从家里安排独自一人跑到杭州打拼,很辛苦。当天晚上邹某又打了300元给章献平交房租,章献平就给了电话号码给邹某。后面聊天章献平说心情不好,事业不顺朋友背叛,邹某就打了10000元给章献平叫其出去旅游散心。后面在聊天中,章献平说手机坏了不能用、快到中秋回台湾需要路费、给妈妈买礼物什么的,邹某为了让章献平开心,先后给了章献平1万、2万、1万元。2013年11月份,章献平跟邹某说其生日快到了,并向邹某要礼物,邹某就打了1万元给章献平买钻戒作为生日礼物。2013年12月,章献平说上海有个老头要10万元包养章献平1个月,邹某说他愿意出10万元不希望章献平被老头包养。2013年12月10日邹某打了10万元到我的建行卡上。收到钱后章献平说对他有30%、40%的好感了,邹某说以后会全心全意对章献平好,会真心爱章献平包养章献平。到了快过年,章献平又说回台湾过年、给家人买礼物、没路费,邹某又打了几万块给章献平。到2014年3、4月,章献平看到邹某的真心,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4月份,章献平说想在杭州做服装批发生意,想通过自己努力赚钱,称开店需要60、70万,找北京的朋友借了30、40万,剩余的20、30万缺口让邹某帮忙。5月份,邹某分3、4次将30万元打给章献平。因为行情不好,章献平就没开店,钱都花掉了。同性恋冒充台湾人能保护自己的隐私,章献平在北京是有一个朋友,但没借钱给章献平。章献平还说其家里是开贸易公司的很有钱,姐姐在西安开公司,家里还放了70万元的卡在姐姐那里,只要向姐姐要钱、就要回台湾不能再回杭州。2014年6、7月章献平和闻某同居在一起。3、章献平2014年11月14日供述:证明章献平骗邹某总共659213元,从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共30、40次。钱一部分用在生活上,买笔记本花了5千多、买钻戒花了7千多、买黄金项链花了7千多、租房子用了43000元、放在闻某那里65000元,借给一些朋友的钱7万多元、借给许日成15万元,许日成还花了5万元。2014年10月28日,鹰潭警方调查诈骗邹某的事,章献平怕诈骗的事情败露,就放了65000元在闻某那里,万一出了什么事,他可以在外面帮我做点事。4、章献平2014年11月18日供述,证明:骗邹某的钱不止章献平一个人,还有一个叫许日成的。2013年8月认识邹某后,章献平和许日成发现邹某很喜欢章献平并对章献平很大方,许日成就教章献平怎么回邹某的微信,编造各种理由骗取钱,骗到钱后章献平和许日成一起花。章献平和许日成是2013年初认识的,较好的同性恋朋友关系。5、章献平2015年4月30日供述,证明:2013年8月章献平在网上认识邹某,后来他们发展成为同性恋人的关系,并以此章献平编造各种理由向邹某要钱。章献平跟邹某讲过有个姐姐在西安做很大的生意,是个开大公司的,另外,章献平还说放了60万元在他姐姐那里。章献平这样说是因为虚荣心作怪,章献平想让邹某看得起他一点,让邹某更加相信他。关于被告人章献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章献平与被害人是同性恋爱关系,章献平没有诈骗的故意的意见。经查,综合全案的证据、事实以及章献平在本案犯罪过程中的表现等,
本院认为章献平是抓住被害人希望与其恋爱的心理,虚构其愿意与被害人恋爱的事实,造成一种其与被害人谈某的假象,使被害人陷入这种错误的认识,同时编造一些理由,使得被害人交付了大量钱财,并将所骗取的钱财供自己或与他人一同挥霍。因此,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献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献平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章献平犯罪情节较轻,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章献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章献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腾飞
人民陪审员 吴建良
人民陪审员 桂秋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