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703号罪犯翁书佺,曾用名翁书嶺,绰号“坏昌”,男,1980年8月2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1997年12月29日因流氓、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经原宁德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决定劳动教养一年,1998年11月7日解除劳动教养。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30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刑期自2007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翁书佺于2008年1月30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发现有遗、漏罪,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以该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闽刑终字第2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7年3月21日起至2024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翁书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达标分23.8分;2014、2015年度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翁书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翁书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07年3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柯萍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寒
代理
审判员 郑飞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