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栗法执字第26号

上栗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林福生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四海村劳动就业局内。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林福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上栗县。被执行人叶继福,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住上栗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被执行人林福生、叶继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福生、叶继福应支付申请人上栗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案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本院尚未执行分文,现因被执行人林福生;叶继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栗法执字第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波

审判员  周敬波

审判员  荣电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加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