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栗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四海村劳动就业局内。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林福生,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上栗县。被执行人叶继福,男,1956年4月25日出生,住上栗县。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申请执行人上栗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被执行人林福生、叶继福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福生、叶继福应支付申请人上栗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案款30000.0元,承担执行费350.0元。本院尚未执行分文,现因被执行人林福生;叶继福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栗法执字第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波
审判员 周敬波
审判员 荣电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加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