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594号
原告:马世荣,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叶显顺,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
被告:陶成华,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担保人:马树军,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担保人:谢东霞,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世荣诉被告叶显顺、陶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世荣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显顺与陶成华在金融机构存款76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以防止被告叶显顺、陶成华恶意转移财产,使得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担保人马树军、谢东霞已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美加印象小区C12#楼1单元1604室)房屋一套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世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叶显顺与陶成华在金融机构存款76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马树军、谢东霞共同所有的担保财产(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美加印象小区C12#楼1单元1604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俊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彭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