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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民初630号

陆建民与被告胡晓军、朱玉虎、宋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陆建民,胡晓军,朱玉虎,宋奎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21民初630号

原告:陆建民,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胡晓军,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沁旗。

委托代理人:李东峰,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玉虎,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宋奎玲,女,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陆建民为与被告胡晓军、朱玉虎、宋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杨凤林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建民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建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陆建民负担。

审判员  杨凤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