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801民初2101号

岳红兵与靖佰且、巴州新茂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岳红兵,靖佰且,巴州新茂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01民初2101号原告岳红兵,男,汉族,1970年8月4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被告靖佰且,男,汉族,1972年3月15出生,信息不详。被告巴州新茂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靖佰且,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西路经济开发区2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红兵诉被告靖佰且、巴州新茂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红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0元退还原告岳红兵。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切曼古力·买买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