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966号原告周兴春,女,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易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明,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黄超,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重庆帝豪事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迎宾路65号。法定代表人张红亮。本院在审理周兴春诉被告张凤明、黄超、重庆帝豪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兴春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兴春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兴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周兴春负担。
审判员 刘曾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林高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