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209号罪犯郑华青,男,1970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秀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
一、以被告人郑华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郑华青退出违法所得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过二审,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莆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华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华青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3000元、退出违法所得7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郑华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华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华青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华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及缴纳的退出违法所得7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红
审判员 薛 晴
审判员 赵一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