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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执68号

李战杰与俎美荣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战杰,俎美荣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68号申请执行人李战杰,男,被执行人俎美荣,地址许昌县尚集镇小辛庄村。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李战杰申请俎美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俎美荣应支付申请人李战杰案款20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由上级法院指定由其它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哲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