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91执790号被执行人田全荣。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田全荣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镇经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田全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田全荣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四万六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洪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郭某。”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田全荣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依照信息回馈显示,被执行人财产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尚未执行到位4177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田全荣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镇经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曹 涌
代理
审判员 张 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聆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