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娟,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邱树林,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陈秀春,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洪娟与邱树林、陈秀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查询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朝民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王洪娟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邱树林、陈秀春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