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1232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被告王某丙,农民。被告王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商保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絮 来自: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1232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被告王某丙,农民。被告王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商保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