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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1民初1232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1民初1232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被告王某丙,农民。被告王某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  商保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