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070号原告李书生,男,汉族,1973年4月4日生,住宁津县。被告赵清瑞,男,汉族,1980年9月1日生,住宁津县。被告刘秀兰,女,汉族,1980年5月13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生诉被告赵清瑞、刘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赵清瑞在中国工商银行宁津支行账户62×××39金额2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7年5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