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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848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84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文晓红

审 判 员  胡福德

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豆海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