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84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文晓红
审 判 员 胡福德
人民陪审员 王世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豆海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