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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秭归执字第00324号

徐宏林与谭之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宏林,谭之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秭归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徐宏林(曾用名徐红林),女。被执行人谭之山,男。申请执行人徐宏林与被执行人谭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徐宏林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谭之山偿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依法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徐宏林申请的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没有执行,上述情况合议庭已审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鄂秭归执字第0032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永红

审判员  郑 钰

审判员  夏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