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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执667-1号

梁有山与耿言凯、庞传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有山,耿言凯,庞传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667-1号

申请执行人:梁有山。

被执行人:耿言凯。

被执行人:庞传奎。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有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传奎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