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667-1号
申请执行人:梁有山。
被执行人:耿言凯。
被执行人:庞传奎。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有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传奎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
梁有山与耿言凯、庞传奎执行案裁定书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667-1号
申请执行人:梁有山。
被执行人:耿言凯。
被执行人:庞传奎。本院作出的(2016)皖0121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有山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庞传奎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