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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216号

付永建与王安碧、杨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9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付永建,王安碧,杨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216号原告付永建,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重华镇。被告王安碧,男,汉族,现年约50岁,四川省青川县人,住江油市集体村。被告杨浩,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桥楼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建诉被告王安碧、杨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永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永建负担。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文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