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216号原告付永建,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8日,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重华镇。被告王安碧,男,汉族,现年约50岁,四川省青川县人,住江油市集体村。被告杨浩,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桥楼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永建诉被告王安碧、杨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永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永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永建负担。
审判员 吴志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何文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