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370号
原告:王曙光,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王显锋,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曙光诉被告王显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曙光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曙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王曙光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吴贤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鲍硕玮?PAGE*MERGEFORMAT?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