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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327号

陈建峰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327号罪犯陈某某,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熟刑初字第000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2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陈某某,在2016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78分。为此,2015年12月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某某对判决罚金已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执行情况登记表、罚金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林

代理

审判员  徐莹颖

代理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