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746号
原告:郑晓晓。
被告:康钵。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晓诉被告康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晓晓负担。
审判员 :冯荣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程 晨 关注公众号“”
郑晓晓与康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746号
原告:郑晓晓。
被告:康钵。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晓诉被告康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晓晓负担。
审判员 :冯荣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