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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746号

郑晓晓与康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郑晓晓,康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746号

原告:郑晓晓。

被告:康钵。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晓诉被告康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晓晓负担。

审判员 :冯荣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