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5275号原告丁永才。原告刘爱珍。被告郑艳朋。被告曹飞玲。被告郑虎虎。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才、刘爱珍与被告郑艳朋、曹飞玲、郑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永才、刘爱珍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艳朋、曹飞玲、郑虎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永才、刘爱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才、刘爱珍撤回对被告郑艳朋、曹飞玲、郑虎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退还原告丁永才、刘爱珍。
审判员 贾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娜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