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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045号

杨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045号罪犯杨强,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昆刑初字第07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杨强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刑期自2013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5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杨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强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杨强家现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杨强,在2016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78分。为此,2014年10月、2015年5月两次获监狱表扬,2016年2月获监狱记奖两次,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执行后所处罚金一千元和追缴违法所得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家属担保、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罚没款收据、追缴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杨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坚列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朱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