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493号原告刘某,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告唐某,女,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某镇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沙庆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文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