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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493号

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刘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493号原告刘某,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某村。被告唐某,女,住黑龙江省甘南县某镇某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沙庆岭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文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