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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民初658号

钟铭胜与张武彬、刘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铭胜,张武彬,刘月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658号原告钟铭胜,男,1971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武平县,委托代理人赖宪平,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文川,福建天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武彬,男,1977年11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武平县,被告刘月娥(系被告张武彬之妻),女,1979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铭胜与被告张武彬、刘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为由,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铭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钟铭胜负担。

审 判 员  王立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兰鸾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