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铁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毕xx,男,195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黑龙江省呼兰监狱十四监区主任科员。2015年1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决定逮捕。同年3月24日经黑龙江省��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4月23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二个月。2016年5月28日因病被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鑫,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明,黑龙江高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15年8月26日以黑哈铁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xx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当庭以本案的证据不充分,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并于2015年10月21书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11月17日公诉机关以书面形式建议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2016年2月3日经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3个月。2016年5月6日被告人毕xx的辩护人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为由,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分别于2016年5月25日和5月26日收到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和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关于对被告人毕xx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经对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提供的关于被告人毕xx患病及诊疗情况材料的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xx的病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6年5月28日决定对被告人毕xx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告人毕xx于2016年5月29日16时42分因病医治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利平
审 判 员 姜 丽
人民陪审员 秦广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轶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