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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恢90号之二

咸阳远望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强民间借贷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咸阳远望实业有限公司,陈强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恢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咸阳远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迎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强,男,汉族。咸阳远望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强民间借贷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咸秦民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咸阳远望实业有限公司借款70000元,并支付此款自2004年5月27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约定的月息0.9%计算),息随本清。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咸阳远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执恢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