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4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燕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为华,北京市六合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厦住宅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燕丹乡燕城苑北区甲3号楼。法定代表人李佐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澎,北京市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城建银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守存,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益泉,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为华、被上诉人北京广厦住宅合作社之委托代理人张金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银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益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高宝钟
审 判 员 霍翠玲
代理
审判员 马 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