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刑初29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马某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1年1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强制措施2016年2月25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号西检公刑诉(2016)280号指控事实1、2015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窜至莱西市威海东路某农贸市场南端中和某门口处,盗窃于某白色某牌变速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2、2015年9月被告人马某窜至莱西市威海东路某农贸市场南端中和某门口处,盗窃姜某岐黑色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00元。3、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马某窜至莱西市威海东路某农贸市场南端中和某门口,盗窃于某蓝黑色某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的亲属已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23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刘兴俐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