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鸿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