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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17号

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鸿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绵阳鸿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文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鸿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绵阳汇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冯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盛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5)绵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陆政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