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新东路10号。被执行人谢京林,女,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男,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申请执行杨東森、谢京林关于民事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念明
审判员 简钱舟
审判员 张祯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晓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