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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4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谢京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谢京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广西东兴市新东路10号。被执行人谢京林,女,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男,1978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申请执行杨東森、谢京林关于民事一案中,……(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念明

审判员  简钱舟

审判员  张祯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晓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