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葛寒冰,男,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葛主烈,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葛寒冰与被执行人葛主烈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7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审 判 员 朱黎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王凯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