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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异10号

张广泽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广泽,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异10号

申请执行人:张广泽。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广泽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广泽撤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冀1126执异1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会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