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75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封天彬,男,195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滥伐林木2013年7月9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行政罚款1000元,因滥伐林木2013年12月2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2月6日由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高景步,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6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金才,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6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天彬、高景步、张金才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2016)豫1303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封天彬犯滥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高景步、张金才犯滥伐林木罪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封天彬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0月2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封天彬及辩护人李业、被告人高景步、张金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多年来,被告人封天彬、高景步、张金才一直合伙从事收购、采伐林木生意,由封天彬联系林木,高景步、张金才进行砍伐,出售后三人分钱。因滥伐林木,封天彬于2013年7月、12月先后两次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12月24日,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办事处潘庄社区村民赵天聚、罗卫、李某因为租地原因要处理位于潘庄农贸市场对面的林木,与封天彬联系后,封、高、张去现场和三家商定好价钱后,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高、张等人将416株杨树砍伐,而后以10200元的价格全部卖给孔某(另案处理)。经林业技术鉴定,被伐杨树均为欧美杨树,共416株,折合活立木蓄积67.9730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封天彬、高景步、张金才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封天彬、高景步、张金才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封天彬的辩护人认为,重新鉴定,不应使用原来的鉴定素材,对此次鉴定意见书的合法性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封天彬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封天彬、高景步、张金才多年来一直合伙从事收购、采伐林木生意。2015年12月24日,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办事处潘庄社区村民赵天聚、罗卫、李某因为租地原因要处理位于潘庄农贸市场对面的林木,与被告人封天彬联系后,由被告人封天彬、高景步、张金才去现场和三家商定好价钱后,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高景步、张金才等人将416株杨树砍伐,后以10200元的价格全部卖给开办木材加工厂的孔某(另案处理)。经林业技术鉴定,被伐杨树均为欧美杨树,共416株,折合活立木蓄积64.1056立方米。另查明,被告人高景步、张金才于2016年1月27日到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的供述(1)被告人封天彬供述:2015年12月份,赵天聚让我把他家地里种的杨树收了。我说现在不收树了,可以帮找人收树。于是我就和小京(高景步)联系,让过来看看。第二天,小京和小才(张金才)一起找到我,我就联系赵天聚到地里看树,赵天聚和他媳妇魏某都在现场,小京说出4000元,赵天聚说最少4500元,我撮合4500,双方都同意了。后小京和小才放树前,小京把钱给了魏某,小京他们来的时候把毛也领来了。当时罗卫家的人也找到了,想让把他家地里的树也顺便收了,他们就看看树,给罗卫商量的价钱是2700元,这钱是小京给我的,后我把钱给了罗卫的媳妇鲁某。李某听说放树也过来了,商量的价钱是1500元,钱是毛给的。一共放了四天,大概拉了有七八车,都拉到毛的板厂里去了。买树的8800元钱是毛、小景、小财三个人兑钱,我没有出一分钱。在采伐潘庄林木的第一天,孔某说你们采伐十二里河的林木的时候办的有证,让看看。然后他就拿走了十二里河的采伐证。这张采伐证是双石碑6组组长吴某给我的,采伐十二里河高压线下林木。当时是十二里河村长联系到我,让我去找吴某拿证、放树。拿到证之后,我就通知高景步、张金才到十二里河雪枫路亚龙筑机采伐。他们用锯采伐完,用三轮车拉到孔某板厂卖了。我主要是负责和组长吴某指指边界,放哪些树,我没有参与采伐,没有装车。这张林木采伐许可证我让高景步看过,当时张金才也在现场,看完之后证我就收起来了。采伐完十二里河的林木没有把采伐证随林木一起交给收购方,当时就是想着有证,也没有考虑那么仔细。采伐潘庄的林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放树前一天高景步、张金才去看了树,我们三个和赵天聚家夫妻俩商量了价钱。开始砍伐那天,高景步、张金才还有孔某一起到潘庄,我说这些树可没有办理证,孔某就问我十二里河那次是不是有证,我说有,证还没有到期,我就把证给孔某看了,孔某就把证拿走了。在采伐潘庄林木时给孔某这张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和谁商量过,我当时只是说这张证按时间不过期,我也没有说过十二里河的证可以放潘庄的树,我也不知道孔某要这张证是做什么的。随后就开始砍伐了。我绝对不会说没有证你们放吧。我就是让他们看看树,活我给他们介绍了,他们自己去商量。每次放树都是我联系的小景或小才,这样合作放树有二三年了。(2)被告人高景步供述:今天来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我是来自首。2015年12月底,老封(封天彬)给我打个电话,让我去他们村看看有一批树要放,我就叫上小才(张金才)一块去了。到了老封(封天彬)家里,他就叫来一个树主和我们一块去看的树,最后商量的价钱是4500元。第二天上午我们就去放树,我又给毛(孔某)打电话让他也过来看一下树质怎么样,我们放完树都要送到毛的木材加工厂。后来我们正在放树时,又来了两家的树主说树也想卖,于是我们就商量好价钱一家是2700元,一家是1500元,我们就把这三家的树都放了。买树的时候是由封天彬和树主谈好价钱,我和小才负责出钱。我出了6800元,小才出了2000元钱。这8800元全部给了封天彬,由封天彬交到树主手里。放的这批树是杨树,大概有三百多棵,具体位置是潘庄农贸市对面的院子里,一共砍了四天。具体放树的人是我和小才,我还在潘庄附近找了一个男的帮忙放树。放树用的电锯两个,砍刀是我和小才的,拉树用的一辆三轮是小才个人的。砍倒的树都拉到毛(孔某)木材加工厂里了,拉了七车大概有十八吨,卖了10200元。在砍树前老封(封天彬)拿了一个采伐证,并说办的有采伐证,然后就把采伐证给了毛(孔某)。封天彬他是我们的老板,负责联系放树的活,我们出买树钱,把树买下了,然后再放,放完以后拉到板厂卖,卖的钱给我,我再给封天彬,封天彬再给我们开工钱。因为树是在封天彬本村的,我们去放树都听封天彬的。封天彬干的时间长,他之前就是放树砍树枝的。这张(豫01573**编号41130300151130001)林木采伐许可证我好像见过,在十二里河亚龙筑机院内。采伐完十二里河的树,采伐证一直在封天彬手里。两次砍树都是封天彬说有证,我才开始采伐的。孔某没有入份,也没有帮我们砍伐,砍伐完之后树卖给他了。(3)被告人张金才供述:2015年12月份,封天彬和小景(高景步)联系说潘庄有一批树想找着去放,小景答应了。后来小景和我联系,我们就去看了看树。第一天去的时候封天彬领着我们去看的树,树主没有去,第二天我们两个开了两辆三轮车又去了,准备找到树主商量树的价格,后来三家的树主也都去了,一共给他们8800元。我只有2000元都给了封天彬,然后封天彬就找小景要钱。把三家的树钱都结清了,我们才开始放树。放树的时候,小景给毛(孔某)打了个电话,然后他也过来了,没一会他就走了。我们放了4天,一共拉了7车,全拉毛的板厂里去了,一共买了10200元,钱是给小景了。砍树用的是电锯,第一天带了一把,后来几天都两把。砍树一共三个人,我、小景,小景找了一个人。封天彬负责给我和小景联系活,我和小景负责出钱买树,挣到钱以后,封天彬给我俩开工钱,封天彬落大头,我和小景落小头。我知道砍树需要办理采伐证,放树的时候小景问封天彬说有没有采伐证,封天彬说有还拿出来了,最后毛把采伐证拿走了。2、证人证言(1)证人孔某证言2015年12月25日,有个叫小京(高景步)的给我打电话说有一批树,我说先去看一看。到达现场后见到小京、小才(张金才)、封天彬三个人,他们告诉我这批树是封天彬联系的。我就问封天彬树有没有纠纷,是个人的还是APP的,有没有办理采伐证,封天彬说没有纠纷,有采伐证,他还把采伐证拿出来让我看了看,我也不识字,就让他把采伐证给我,我怕以后树有纠纷,采伐证是手续,要不我不敢收树,后封天彬把采伐证给我了,现在采伐证在我的板厂里。这批树一共放了四天,最后拉到我厂里的有18吨多。砍树的时候有小京、小才、封天彬、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是小京在附近找的工人。封天彬先联系的树主,然后他和小京、小才来和树主谈好价,再把树放了,最后拉到我厂里过磅后我按吨收树。我也没有参与放树,我只是收购了这批树。树种是杨树,胸径从五六公分到二十多公分,大概有三四百棵树,放树的位置就在卧龙办事处潘庄社区潘庄农贸市场对面的一个院子里,大概是八千多元,封天彬是联系人,我给他们结了一万零二百元钱。(2)证人魏某证言2015年12月份,有人想租我位于潘庄农贸市场对面的地,那一片地一共是三户人家的,我的地面积大概有一亩多,上面种的有3排杨树,租地的人说地上的树是我们个人财产,让找人清理掉。于是12月24号左右,我去找到封天彬,他就是我们庄上的人,我想让他把我要出租的地里的树放了,他就和我一起去地里看看树,最后商量的就是他给我一千块钱,树归他,放树的手续也由他办理。过了两天他把买树的一千块钱给我了,又过了两天他才去放树。钱给我以后,我也就没再操心这个事情了。当时卖给封天彬的时候,他说他有证没过期,就不用我们管了。我没有见到过他说的证,他也没让我们看。当时砍树的时候,我没有在场,树卖给他以后我就什么都不管了,他放树的也没有给我说。另外两家跟我卖树的时间错不了两天,基本上就是一前一后。(3)证人鲁某证言我是罗卫的妻子。2015年12月底,我碰到了封天彬。他说农贸市场对面别人家都在放树,我们家的责任田也有,问我卖不卖。我想着树也长不成材,卖了算了,就和他一起去了现场。封天彬大致数了一下,给我估价2700元,钱给我之后我就没有去过了。我种植的杨树,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乡潘庄村农贸市场对面我的责任田。这些杨树是2004年或者2005年种植的。种植一共3行,每行有30棵左右。封天彬对我说,他有证,还不过期。(4)证人李某证言2015年12月底,有人想租在位于潘庄农贸市场对面里的土地,我在那有一块地,还有另外两家罗卫和赵天聚的地,我们三家的地里都种的有树。租地的人让我们把地上的树清理掉,我就准备找人把地里的树放掉。当时我回来的看到地里有人在放树,我就和放树的人商量想让把我地里的树也放了,放树人是封天彬找的,后来封天彬搭个腔,放树的给我商量1500元。我的地里都是杨树,种了七排,大概有150棵。砍伐树的时候不算封天彬是一共四个人,我都不认识。封天彬有时候去看看,他不干活。我听封天彬说办理的有采伐证,我没有见过。听放树的说那两家有一家卖了两千多。其余两家的树都是杨树,赵天聚家的树粗,有百十棵。罗卫家的树比他家的树细点,也有百十棵树。(5)证人吴某证言2015年12月份,雪枫路亚龙筑机院内和院墙西边的树因为影响到高压线安全需要砍伐,树在十二里河村6组辖区内,电业局张天找到我办理采伐证。张天办好采伐证之后把采伐证给了我,我电话联系的老封(封天彬),老封就是专门砍树的,后来老冯就带人砍伐了那批树。(豫015**,株数41株,采伐蓄积3.5立方米)是这张采伐证。那批树有几十棵左右。电业局张天已经赔偿过村民。封天彬砍伐之后给了我几百元,我分给村民了。封天彬他们当时去了四个人,开了两辆三轮车,用油锯砍伐的这些树。封天彬就是放树的,这附近有放树的活都找的他。3、鉴定意见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林鉴【2017】第020号鉴定意见:经现场勘验、内业分析计算,被采伐的树种为杨树,采伐数量为416株,采伐立木蓄积共计为64.1056立方米。4、书证(1)三被告人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封天彬、高景步、张金才的年龄等基本情况,均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封天彬、高景步、张金才无犯罪前科。(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封天彬系2016年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高景步、张金才系2016年1月27日投案自首。(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封天彬和高景步、张金才、于文彬2013年7月8日在南阳市雪枫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因滥伐林木1.13立方米,封天彬2013年7月9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罚款1000元,并补种树木30棵;封天彬2013年12月2日在南阳市王营村村委会南100米因滥伐林木2.0795立方米,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局罚款500元,并补种树木80棵。(5)询问笔录卷中笔录封天彬和高景步、张金才均证实这次伐树没有办理采伐证。卷中照片证实高景步、张金才在场。(6)卧龙区林业局及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潘庄社区出具证明证实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潘庄社区村民李某、赵天聚、罗卫位于潘庄农贸市场对面的树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些树木系2007年街道分给村民杨树苗进行种植,归三人所有。(8)林木采伐许可证卧龙岗办事处十二里河村吴某2015年11月30日在卧龙区林业局办理的采伐证,41株。(9)工程师关于卧龙岗办事处潘庄村滥伐林木现场调查的情况说明证实到达现场,清点南北共13排,每排32个新鲜伐桩的事实。(10)现场勘查笔录2016年1月7日南阳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现场约有被伐杨树400棵,伐桩新鲜。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封天彬、高景步、张金才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天彬、高景步、张金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合伙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天彬、高景步、张金才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封天彬介绍并组织被告人高景步、张金才实施砍伐林木,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景步、张金才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封天彬、高景步、张金才的犯罪性质、滥伐数量、自首、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封天彬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高景步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金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蔡 军
审判员 邢 莉
审判员 王丽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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