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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644号之一

关于申请人练进云因与被申请人陈绪清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练进云,陈绪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644号之一申请人练进云。被申请人陈绪清。因申请人练进云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武民保字第0064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陈绪清位于常德市天源星城小区5栋二单元404号房屋一套以及担保人邵攀君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金钻广场A1栋2号门面一间(常房权监证字第0317832号)。现因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资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绪清位于常德市天源星城小区5栋二单元404号房屋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邵攀君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南金钻广场A1栋2号门面一间(常房权监证字第0317832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昂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