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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行审4号之一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深圳市多美希商贸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鑫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深圳市多美希商贸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鑫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02行审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敬田,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宗喜,该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深圳市多美希商贸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鑫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和平路龙军花园*期*栋。法定代表人郑佳杰。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多美希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洛工商老处字(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根据调查的事实、按照程序给被执行人下发的洛工商老处字(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接到该决定后,既不履行,又不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

裁定如下: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老城分局洛工商老处字(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荣芬

审判员  张 琼

审判员  樊 蕾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