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0223号申请执行人梁玉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建军,男,1974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清江,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关于梁玉军与汪建军、李清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玉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恩同
代理
审判员 杨洪磊
代理
审判员 路建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