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4执0223号

梁玉军与汪建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玉军,汪建军,李清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0223号申请执行人梁玉军,男,1978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汪建军,男,1974年5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清江,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关于梁玉军与汪建军、李清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玉军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恩同

代理

审判员  杨洪磊

代理

审判员  路建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