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18号申请执行人曹学堂,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夏大星,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学堂与被执行人夏大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发现被执行人夏大星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城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41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 宁
审判员 赵先俊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闽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