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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1273号

杨帆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1273号罪犯杨帆。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熟刑初字第0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暂扣于法院的赃款人民币八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3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2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5月5日至同月9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杨帆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杨帆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杨帆原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对杨帆可适用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帆,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杨帆于2014年11月、2016年2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杨帆已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环境评估表、罚金缴纳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杨帆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帆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林

代理

审判员  徐莹颖

代理

审判员  申富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