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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18号

赵金凤、汤发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金凤,汤发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18号

申请执行人:赵金凤,女,生于1988年10月30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汤发林,男,汉族,生于1986年8月1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赵金凤申请执行的(2016)川070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发林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汤发林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礼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许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