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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132-1号

咸阳亨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红、王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咸阳亨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红,王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咸阳亨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咸阳市渭城区。法定代表人屈文辉,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苏双正。被执行人王红。被执行人王锐。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咸阳亨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欠款及利息150,753元,诉讼费3,400元,执行费2,1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锐在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其本人常年在外,具体地址不详,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红在银行、房产、工商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有陕D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在车辆管理部门对该车车户已予以查封,该车具体下落不明。因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1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有权随时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军岗

审判员  张利军

审判员  侯军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