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民初字第1450号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翟林娃、刘宝林、刘海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翟林娃,刘宝林,刘海科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腾,男,汉族,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告翟林娃,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告刘宝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告刘海科,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翟林娃、刘宝林、刘海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娟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