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4民初字第1450号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陈仓区虢镇。法定代表人靳喜仓,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腾,男,汉族,该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告翟林娃,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告刘宝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被告刘海科,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县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翟林娃、刘宝林、刘海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通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高娟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