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6756号原告刁世科,男,1950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桂彬、苗蕾,青岛市黄岛区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邦尊,男,1982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路519号建国大厦5楼。
原告刁世科诉被告柳邦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刁世科于2016年0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柳邦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世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晓蓓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